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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猥亵女童案续多部门调查女童家庭收养资格

时间:2018-06-16 12:04:43

近日,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18岁)抓获。经查,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针对网友质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备收养女童资格等问题,河南安阳滑县郑州军海医院电话工作人员称,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的举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称,男子父母或不具备收养资格,涉事男子是否构成犯罪,与被猥亵女童的养女身份无关。

通报

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8月12日,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身穿长裙的女童坐在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腿上,男子将手伸进女童衣服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而旁边坐着的同行中年男子并未阻止。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8月15日,此事又有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报: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通报还称,铁路警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电工基础知识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进展

多部门调查收养问题

南京警方公布女童身份以后,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对夫妇有没有收养资格?针对质疑,北京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京铁路警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是养女,但是父母收养手续合不合法不确定。小女孩就是寄养在他们家的,这个是事实。

该名工作人员介绍,因为民警和涉案人员还都在外地,未把人带回南京,对于收养合不合法、父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工作。目前,女童的情绪不是很稳定,出于保护她健康养生的目的,进一步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随后,北青报记者从河南安阳滑县宣传部获悉,因受害女童为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相关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但进一步的举证调查还需再等一等。

说法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的条件。被侵犯女童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有可能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释说,《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很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所以,推测女童与段某某父母应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何永萍表示。

观点

是否构成犯罪和身份无关

何永萍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刑根据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何永萍介绍。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北京军海中医医院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构成犯罪,与养女的身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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