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摘了一株花,被判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因为这株花不是一般的花,是*保护植物,生长的环境要求是非常高的,是不允许任何人去采摘的。
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对*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 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2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和行为,则可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三)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加工*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重点保护植物、*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哪些年?
犯了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判刑规则:
1、犯本罪的,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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